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時效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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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時效規定有哪些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情況,確認案件性質和管轄。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區域的,報告指揮中心通知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趕赴現場;管轄權有爭議的,報告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的24小時內作出指定。管轄權確定之前,最先到達現場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對該事故的組織施救、現場處置及處理工作;管轄權確定後,移交案件有關材料,由有管轄權的單位繼續處理。
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經請示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告知當事人,並報告指揮中心通知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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