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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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

一、我國交通警察處理資格的解釋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級資格,可以主辦除造成人員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並可以協助取得中級以上資格的人員處理死亡事故。取得中級或者高級資格,可以處理所有適用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並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復核。設區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管事故處理工作的領導和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二、目前我國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條例

第一條為規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加強對交通事故處理人員的正規化和專業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處理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交通事故處理崗位的交通警察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具有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和傷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對具備初級、中級資格交通警察的辦案進行指導。

第四條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的取得和升級實行考試製度,考試大綱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考試。

第六條取得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3年以上、近兩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考試。

第七條取得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5年以上、近三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考試。

第八條申請參加資格等級考試的交通警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經歷的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第九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培訓考試,對經規定時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交通警察核發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對申請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應當進行不少於80學時的考前專業教育培訓。

第十條對已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不少於40學時的崗位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已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離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的,應當進行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恢復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對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進行年度考評。考評合格的,資格證書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條年度考評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年度考評,由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事故處理中級、高級資格的年度考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

第十四條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年度考評的內容包括:(一)規定的交通警察崗位專業教育培訓內容和學時完成情況;(二)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變更情況;(三)辦理交通事故案件質量;(四)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情況;(五)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

第十五條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並無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資格年度考評為合格,並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年度考評為不合格:(一)接報警後不及時趕赴現場,造成嚴重後果的;(二)在調查取證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影響交通事故公正處理的;(三)勘查事故現場未按規定做好防護工作,發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負有責任的;(四)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程序違法引起當事人投訴,經查確有錯誤的;(五)違反規定扣留事故車輛、牌證、其他財產,或者使用所扣車輛的;(六)無正當理由,交通事故認定超過法定時限,造成嚴重後果的;(七)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文書發生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八)違反規定處罰當事人的;(九)未在法定時限內進行調解,造成嚴重後果的;(十)不按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年度考評不合格的,初級資格的取消交通事故處理資格,中級、高級資格的降低一級資格,並記錄備案。

第十八條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處理資格:(一)接到處警指令後不出警的;(二)拒絕為其他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協助的;(三)強制當事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的;(四)違法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枉法,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六)公務員考核不稱職的。

第十九條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度對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交通警察的培訓(包括考前專業教育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考試、考評情況彙總,於次年1月底前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度對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級資格交通警察的培訓(包括考前專業教育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考試、考評情況,以及取得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人數彙總,於次年1月底前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路面執勤交通警察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對路面執勤交通警察每年應當進行不少於24學時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式樣,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印製。

第二十二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各地舉行的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考試進行巡查監督。第十五條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並無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資格年度考評為合格,並予以備案。

第二十三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制定本省(區、市)交通事故資格管理工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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