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交通事故全責需要賠償哪些損失
一、人傷交通事故全責需要賠償哪些損失?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
12、喪葬費
1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財產損失賠償範圍包括:修復費用、折價賠償部分費用、車輛殘值減少部分費用、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等。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基本沒有區別。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與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犯罪,無須立案。
在自己需要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的所有的財產損失本來就應該由自己來承擔,而且,只要不是毒駕、醉駕等這些行為,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交強險會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只不過,受害者可以索要的民事賠償項目雖然大同小異,但賠償標準就參差不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