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定傷後打官司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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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定傷後打官司好嗎?

一、交通事故是定傷後打官司好嗎?

交通事故的起訴時間應當受傷時打官司好,並不是定傷後打官司好。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1、這要看你們的具體生活水平,如果現在需要錢進一步治療,是可以先訴訟的,對於二次手術的費用,可以另訴,或者醫院出證明,證明二次手術費的具體數額可以一併訴訟2、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在期限內訴訟比較好,少了很多需要證明的東西

二、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併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第三步: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立即進行傷害的認定,並與對方進行協商溝通解決,最好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賠償的相關問題,如果雙方無法通過訴訟來解決,也可以進行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司法判決。一般情況下,應當是越早訴訟越好,如果發生其它相關問題,可能會影響訴訟案件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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