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年檢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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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年檢期限規定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專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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