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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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全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對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作出責任劃分的一種法律文書,是由公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驗、調查作出的責任劃分。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文分析。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是公安機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説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後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製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很多交通事故都會由公安交警部門做出專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個認定書能夠幫助雙方當事人進一步的處理交通事故。本站小編同時還為大家帶來了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的知識,幫助各位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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