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當病人所在醫院無法治療病人疾病或達不到治療此疾病的水平時,病人可以申請轉院治療,病人開具轉院證明,經醫院批准後便可以到其他醫院繼續治療。或是有的病人為了報銷方便,也會要求醫院開具轉院證明。那麼如果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怎麼辦?這時候病人可直接向當地衞生局投訴。

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怎麼辦?

一、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怎麼辦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由於目前大部分病人轉院都是為了醫療報銷方便,而許多醫院也會為了自身利益而拒絕轉院申請。遇到這種情況,病人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來處理,一般都可以獲得審批,醫院也會無條件同意轉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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