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麼要強調開具離職證明呢?因為,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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