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給開居住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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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不給開居住證明怎麼辦?

派出所不給開居住證明怎麼辦?

派出所可以開具户籍證明,不可以開居住證明。居住證明,可以到所屬的社區或者村委開具。如果有必要,可以由派出所加註意見,加蓋印章。因為派出所並不瞭解辦理人的各方面情況,所以現在各派出所不在開具居住證。

二、居住證辦理條件: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公民在辦理相關的個人行政事項時,是需要提交居住證明的,應當提交相關的材料到指定部門來開具。對於居住證明的開具一般時間不會太長,只要在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符合出具居住證明的條件的,就可以馬上辦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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