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機械交通事故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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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機械交通事故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農用機械交通事故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二、相關規定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維持原農機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共同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第三十九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但當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對農機事故致死的,調解自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致傷、致殘的,調解自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涉及保險賠償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提前3日將調解的時間、地點通報相關保險機構,保險機構可以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調解。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被保險人據此申請賠償保險金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第四十條 事故調解參加人員包括:

(一)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

(二)農業機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

第四十一條 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

(三)根據農機事故認定書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調解達成損害賠償協議。

當發生了農用機械交通事故後也是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説事故當事人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時,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説事故的當事人雙方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受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十天內提出複核申請的。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維持原農機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共同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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