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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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安全法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有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如果有傷情輕微但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同樣對賠償有爭議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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