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的撫養費公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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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的撫養費公式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事故賠償的撫養費公式是怎麼樣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週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週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週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週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麼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於年滿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於年滿75週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現了死亡的情形,那麼當事人在賠償的時候還要賠償死者家屬的費用,特別是對於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那麼在計算的時候就會結合當地的收入,以及還有當事人的年齡來進行處理,從而給予一個合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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