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撫養費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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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撫養費賠償: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為: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為:
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佈)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18)÷扶養義務人人數。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賠償義務人承擔的範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3、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5、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後,也應該賠償。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並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後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交通事故撫養費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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