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車禍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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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算車禍精神撫慰金

怎樣算車禍精神撫慰金

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或者喪失生命,使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賠償義務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親屬支付的費用。

精神損害撫慰金只有在事故致使受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才存在,是交通事故的重要賠償項目之一,對事故的最終賠償數額產生重大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在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由於各受訴法院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平衡,各地區法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差別也很大。在實務中,各受訴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依據適當補償、限制原則以及公平合理原則予以確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從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程度、賠償義務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經濟負擔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等方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案件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肇事司機被判刑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一般被法院支持。因此,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最好不要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車禍精神撫慰金的影響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加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裏的過錯責任僅限於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基於上述原則和考慮,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

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受害人構成傷殘等級的,一般根據等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如構成十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人民幣10,000元;九級的,精神撫慰金酌定人民幣20,000元,依次類推。死亡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人民幣100,000元。

不是所有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的,這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而要是主張這方面的賠償,則就需要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否則的話主張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由於車禍精神撫慰金並不是實際的損害,因此在計算的時候就相對要複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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