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已賠償如何結算這類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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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賠償如何結算這類賠償金

一、交通事故已賠償如何結算這類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倍。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雜費。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天數。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的時間。

12、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如果説這些財產沒有找到相關的發票或者沒有相關的證據,這是需要鑑定)。

13、車輛停運損失費(如果是營運車輛的話,比如出租車)=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需鑑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二、保險賠付

1、如果肇事車輛有購買保險,則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裏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閲。

這類案件在發生後應積極的對這類受害者進行搶救,確保這類人員人身健康。在治療後,應在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辦理傷殘鑑定,根據這類鑑定結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我國的保險公司根據受害者的情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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