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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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計算的

一、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計算的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鑑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二、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未申請複核或者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於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複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

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發生的交通事故出具相應的交通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的雙方應根據法律規定和責任書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對受害人員進行賠償,拒不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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