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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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醫療費(根據正規收款憑證結合相關證據確定)

計算方法: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掛號費+門診費+檢查費+手術費+其他醫療費用

律師提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誤工時間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誤工時間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或者:誤工費=(48853元÷365天)×誤工天數】

(3)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員誤工費×護理期限×陪護人數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陪護人員勞務報酬×陪護時間 或(100元--150元)×陪護時間×陪護人數

(3)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交通費(以票據為憑)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憑據支付)

住宿費=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或者參照當地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可按照100-150元/天計算)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省內)/50元(省外)×住院天數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

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20-50元/天×需補充營養的天數。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通常要有需要補充或者加強營養的醫囑或由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營養期限鑑定,從目前的情況看,需要支付營養費的,法院一般按照20元/天的標準支持。

8、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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