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營養費多少天后可以不用再支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交通事故營養費多少天后可以不用再支付?

一、交通事故營養費多少天后可以不用再支付?

1、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期限並不是固定的,因為要結合傷者的受傷情況確定,一般是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而能夠主張營養費賠償的也只是部分情況,不是隻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就一定能要求賠償營養費。一般對於年老體弱受傷較重的人、不能正常進食的人等等,才可以主張營養費的賠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出院後,傷情穩定後,可以到司法鑑定機構,做三期鑑定,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對三期確定後可以根據標準計算出營養費,沒有做鑑定的,可以根據醫囑,建議修養日期。

二、賠償交通事故營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1、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鑑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鑑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

3、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鑑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如果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鑑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

對於有人員傷殘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受害者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金的,這些賠償金是由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組成的,不同的患者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會存在着差異。若是患者想要要求肇事方支付營養費的,必須要拿出證明自己確實可以獲得此項賠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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