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後營養費醫院給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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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院後營養費醫院給寫嗎

一、交通事故出院後營養費醫院給寫嗎?

交通事故出院後營養費醫院給寫,對於營養費的支付,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營養費的賠償,一般來説是結合所在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費的比例來進行計算的,會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營養費。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賠償義務人對醫院開的醫療費、住院費等一系列的發票如果有疑問或者對這些票據的合理性不認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質疑,但需要賠償義務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營養費賠償的標準怎麼規定的?

關於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

1、要審查補充營養是否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要正確區分受害人原來就需要補充的營養和受到傷害後需要補充的營養。區分標準可以採納民法的原因力理論。與確定營養費的根據一樣,在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時,嚴格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審慎予以決定。

2、根據我國國情,大部分地區經濟還不發達,生活水平還不高,加上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特點,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三、營養費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一)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

法官並不具備醫學知識,對受害人傷後或器官功能障礙後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不可能從醫學角度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但如果掌握一些常見的需要額外增加營養的傷情和傷殘情況,自由裁量時就能做到心中有數,再參照醫療機構意見及質證意見,就能比較準確作出認定。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供法官審理時參考: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二)、營養費的認定必需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

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採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係、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

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鑑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鑑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它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對這類形式營養證明的採信要慎重。

3、醫療機構要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鑑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責任人要承擔受害人的治療等相關的費用外,由於受害人身體受了重創後需要補充營養來促使身體儘快的恢復,這部分費用事故的責任人也要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水平支付給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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