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有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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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有何賠償?

一、發生交通事故有何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具體包括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主張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屬可以主張的,除賠償上述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主張賠償的糾紛被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案件類型。事故發生時,受害者應當及時就醫,保存好相關費用憑證。待受害者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個月後去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傷殘鑑定或者起訴後委託法院傷殘鑑定,根據人身損害相關法律規定及事故責任劃分情況計算各項賠償標準,主張自身權利。若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應該保管好相關費用憑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司機要求賠償。

二、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綜上,交通事故的產生必然會引起財物損失和人員受傷的連環後果,此時就需要有過錯且需要擔責的一方負起賠償的責任,而賠償的範圍除了基本的治療費用以外,以此為中心產生的各項費用都需要一併承擔,但是費用的數額也是有法定的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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