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賠償坐單位車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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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有三種選擇:一是以勞動合同為依據,評定工傷然後獲得工傷賠償;一是以運輸合同為依據,要求本車司機承擔責任;三是以侵權為由,要求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擔責任。
以勞動合同為依據評定工傷然後獲得工傷賠償的,如果單位沒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本人或者家屬有權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則在工傷認定後,社會保險機構承擔相應損失;如果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則全部損失由單位承擔。
以運輸合同為依據要求本車司機及其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因為無論乘車人是否直接支付費用,自登車時起,雙方便建立了合同關係,承運人負有安全送達的義務,交通事故的出現可以視為承運人違約,所以乘客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乘客無責,具體看責任怎麼劃分,對方的車佔責的對方賠,有交強和三者那就是保險賠。他自己這邊的車佔責部分由單位來進行賠償。
以侵權為由要求肇事者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公安機關交通警察大隊(支隊)在勘察、勘驗基礎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各肇事者按照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三種情況中,可以選擇一個最有利的,最便捷的方式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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