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先簽賠償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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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先簽賠償協議嗎?

交通事故後先簽賠償協議嗎?

交通事故後,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自行選擇先簽訂賠償協議還是走其他的法律途徑,但是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履行。

交警部門一般是在進行現場調查的10日內作出事故認定,但是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則是在檢驗或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的5日內製作事故認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則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於賠償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的話,可以直接起訴。責任由交警部門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進行劃分,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影響雙方損失的賠償比例,而損失既有物質損失也有人員傷亡損失。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要求如下範圍的賠償: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要做傷殘鑑定)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綜上,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一定就非要經過交警的認定之後才可以解決後期的賠償事宜的,因為一些小的事故可能只是輕微的財產損失,此時雙方為了效率自行商議了賠償的事情也是被允許的,而且現實中事故發生的情況非常多,賠償協議的簽訂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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