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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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3、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4、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有哪些?

當事人簽署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又提起訴訟,如何處理?法官結合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不一致時的責任分擔、車輛所有人的過錯責任情形、賠償協議的民事合同性質、賠償協議簽署中的考量要素等方面予以綜合論述。

【裁判要旨】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以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無爭議等情況選擇不同應對措施。如肇事方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後又提起訴訟,法院應對賠償協議的效力作出認定,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可在同一案中進行折抵。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及保險事實無異議,原告要求的各項費用過高,只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約定範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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