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交通事故對方有保險應該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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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對方有保險應該怎樣賠償

人傷交通事故對方有保險應該怎樣賠償的

第一,先由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

第二,不足部分,由對方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第三,沒有商業險或者有商業險但賠償後還有剩餘的,由對方賠償。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的機動車駕駛者,應按照我國法律法規進行駕駛。如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積極的搶救這類受害人員,對這類人員的治療費用進行墊付。在治療後,應積極的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確保這類案件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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