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的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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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的效力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會開憑證,那麼所開的憑證在什麼情況下才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呢?一般情況下雙方達成共同協議,所簽署的賠償憑證都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於這種憑證是雙方私下開的,難免會引起糾紛。那麼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的效力如何認定?接下來讓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告訴您!

一、交通事故賠償憑證效力如何認定?

一般來説,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賠償憑證,並且該憑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憑證應該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樣,交通事故賠償憑證也可能出現部分無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銷的情況。

二、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無效情況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證應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三、交通事故賠憑證可撤銷情況

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憑證的、在訂立憑證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憑證,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説的,即在憑證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籤訂憑證,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後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説,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並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憑證。

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憑證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憑證;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憑證。

綜合上述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的效力如何認定:是根據雙方在簽署憑證時是否通過有效的法律途徑完成的,特殊情況除外。小編提醒:在簽署交通事故賠償憑證時最好是簽署由警方開出的正規賠償憑證,若是雙方私自簽訂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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