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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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有哪些內容

在現代社會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就是車了,車輛來往中就難免有時候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如果是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你知道如何處理,那麼非道路交通事故怎麼辦呢,非道路的範圍是什麼?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又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非道路範圍:

(1)自建自管未列入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並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

(2)用於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

(3)村民宅前宅後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

(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羣之間的路面;

(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 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

(6)撤村建居後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7)涼曬作 物的場院內;

(8)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範圍的路段①。

凡鄉、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機耕道)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羣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專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屬於法定道路。在這些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範圍,公安交警部門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職權。但大量的這類非道路交通事故,若無人受理,或受理後在處理上存在很多實際困難,導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時適當的處理,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隱患。鑑於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將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內容

1、不觸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對不構成犯罪的,交巡警部門負責接處警,勘察事故現場,固定有關證據,分析事故原因,綜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最初受理的單位應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出現糾紛時,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不組織調解工作,直接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解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觸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負責接處警,負責事故現場前期處置工作,勘察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固定證據,交巡警部門向派出所、刑偵部門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原因,同時根據案情發展情況及案件性質,及時移交刑偵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第33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處罰,追究肇事者相應的刑事責任。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就是説:道路以內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就是説:發生在非道路的重大交通事故,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徵,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作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的區別;犯罪主觀方面是具有過失;客觀方面特徵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徵與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與交通肇事罪雖有相似之處,但在主觀方面行為人負遵守道路運輸管理法規的法定義務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樣嚴格,其次發生地是在法律規定的“道路”以外,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與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區別。兩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而死亡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大家看了之後應該對此有大概的瞭解了吧,大家先搞清楚了非道路的範圍,然後對比上文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有哪些內容來提起訴訟,要是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我們的律師會根據你提出的相關情況給你一個更加全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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