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與商業險的賠償範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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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強險與商業險的賠償範圍是否一致?

交強險與商業險的賠償範圍是否一致

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中商業險和交強險賠償數額是否一致?

交通事故中商業險和交強險賠償不一致。交強險內不分責任賠償,其中醫療限額內賠償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賠償11萬,財產0.2萬;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按責任比例由商業險賠付,沒商業險的由肇事方承擔。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同屬於責任保險,但兩種險種卻有本質不同。

首先,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責任限額固定。而商業三者險並非強制性保險,投保人自行決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責任限額亦由其自己選擇。其次,兩個險種的賠償原則和賠償順序不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者險採取的,則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

在賠償順序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根據規定,交強險最高賠付限額為12.2萬,其中,死亡傷殘最高11萬元、住院治療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但在現實中常出現各項賠款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如果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投保人很有可能就要自己承擔一定費用。建議車主在購買車險時,除了交強險外,商業三者險仍不可少,這樣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幫助支付超額的費用。

雖然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但兩者在賠償範圍上並沒有什麼差別。不過,商業險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也完全不一樣,同時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情況下,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交強險先履行賠付義務。而且商業保險的類別其實也有很多,類似於劃痕險就只賠償修理劃痕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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