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險賠償調解好還是訴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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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險賠償調解好還是訴訟好

一般發生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致人死亡,往往司機也很是害怕,這個時候許多人會選擇賠償調解,以想盡快解決,但是,許多賠償調解完後續可能又有其他變故的,那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險賠償調解好還是訴訟呢?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介紹。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險賠償調解好還是訴訟好

交通事故的調解是指在交通隊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調解的前提是雙方或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建立在各方完全自願的前提下,沒有強制力,即不能逼迫一方不許調解,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或者逃避,那麼就不能調解,只能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如果當事人反悔,還需向人民法院起訴。實際上交通隊對調解參與不多,主要還是當事人自己協商,協商好了通過交通隊辦理一下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 第95條 第96條的規定: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2、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5、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在實踐中,如果傷害的比較輕,爭議數額小一般很好解決。但如果造成重傷致殘、死亡,再牽涉到保險公司,那就比較麻煩,因為《保險法》和《交通安全法》立法上的衝突,保險公司認為自己是和車主訂立的商業合同,受害者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並且保險合同均約定根據事故責任有一定的免賠率,也不賠償向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無法確定的損失,在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計算年度標準上等也和法院判決有很大出入,輕微傷殘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保險公司一般也不予支付,保險公司要求的證據標準往往比法院還要嚴格,許多藥如果是自費藥保險公司也不予理賠,這樣就造成受害者要求的賠償項目和數額與保險公司能給予理賠的數額有很大區別,這種情況的解決辦法只有受害者作出讓步或者由肇事者自己掏腰包。如果雙方均互不相讓,那就只有通過訴訟的辦法解決,實踐中根據《交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肇事者配合提供保單複印件,受害者也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實踐中有很多是不考慮免賠率的,並且將精神損害也視為人身損害的一部分,在不超過保險限額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精神損失費等也有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並且在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的計算標準上法院一般按照審理時的上一年度標準計算。

由上,可以看出,對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險賠償調解好還是訴訟好這個問題,最好還是通過法院來解決,畢竟這樣,對於傷者方來説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而對於肇事方來説,也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賠償。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無論是傷者方還是肇事方來説,都最好能夠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員,尋求最佳解決方法,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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