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什麼叫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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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規定什麼叫交通事故賠償?

一、根據民法規定什麼叫交通事故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指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根據責任劃分的比例,由雙方當事人承擔一定責任的賠償義務。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的必要費用給付。

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住院治療的傷、殘者,應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賠償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傷者住院其間,需要人員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對護理費應予賠償。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徵税費計算。

殘疾用具費。被害人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喪葬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二、死亡補償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少1歲減少1年;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但二者最低均不少於5年。此項補償費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領取。如沒有繼承人,其他人員不得申請和領取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對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贍養的沒有生活來源的老人、撫養的沒有勞動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等,應給予生活費。補償生活費的標準是: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對當事人親屬所必需的交通費用,一般也應包括在內,但最多不超過3人。

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對當事人親屬為參加處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費,一殷也應包括在內,但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的部分,不計入賠償範圍。

其他財產損失。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質直接損失,應予賠償,財產損壞,不能修復的,應折價賠償。

車禍中涉及到的賠償有很多,既包括了對人身傷害的賠償,也包括了對財產損失的賠償。同時,在對人身傷殘進行賠償的時候,又有對人身死亡的賠償。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我們國家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那麼必然會有一些財產或者人身方面的損失,不管是哪一類的損失,都會由相關當事人員來進行一定的賠償,這就是我們國家沒有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條例標準當中所進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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