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2014年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計算參數
(根據2014年6月27日江西省統計局公佈數據):
1、城鎮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3元元/年,1822.8元/月
2、農民人均純收入:8781元/年,731.8元/月
3、城鎮居民月消費性支出:13851元/年,1154.3元/月
4、農民生活消費支出:5654元/年,471.2元/月
5、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3582元/年,3631.8元/月,121元/天。
江西省交通事故傷殘九級賠償清單
賠償項目 | 計算依據 | 備註 | |
1、醫療費 |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憑據總和。 | ||
2、誤工費 | 截止定殘日前一天的誤工天數,按工資或是相同(近)行業的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 ||
3、護理費 | 護工工資或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 | 無法確定可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31.8元/月計算。 | |
4、交通費 | 受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正式發票) | ||
5、住院伙食補助費 |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 50元/天 | |
6、營養費 | 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 20元/天—30元/天 | |
7、住宿費 |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 ||
8、後期治療費 | 由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意見。 | ||
9、殘疾賠償金 | 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60歲以下) | 21873×20×20%=87492; 8781×20×20%=35124。 | |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 小於18週歲 | 11747元/年(農村4660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20%= | (注: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
18-60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 11747元/年(農村4660元/年)×20年÷扶養人數×20%= | ||
60-75週歲 | 11747元/年(農村4660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20%= | ||
75週歲以上 | 11747元/年(農村4660元/年)×5÷扶養人數×20%= | ||
11、殘疾扶助器具費 |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 ||
12、精神撫慰金 | 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 3000元—5000元 |
鑑定費及其他財產損失可一併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