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不負責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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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負責賠償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負責賠償怎麼辦?

當事人雙方應當先行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願意協商的,可以直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既不願意協商,又不願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權方和車輛的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的侵權方賠償。

交通事故全責方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 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二、交通事故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 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判決。同意裁判裁定,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在理賠環節,如果肇事車主不賠償,推卸責任,受害人可以去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手續,不行的話就只能準備訴訟程序,準備好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狀將對方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這個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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