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臉部受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中,出現受傷的情況還是很常見的,如臉部受傷。對很多人而言,不願意看到臉部受傷,但是出現受傷情況,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交通事故臉部受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臉部受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沒有構成殘疾的賠償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構成殘疾的賠償標準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賠償的訴訟程序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a、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b、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交上訴狀應到一審法院,由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後到二審法院交費)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1)維持原判
(2)改判
(3)發回重審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
交通事故出現臉部受傷,可以去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沒有構成殘疾和構成殘疾承擔的賠償費是不一樣的,而且雙方當事人在賠償費上是很容易產生糾紛。所以,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