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標的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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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標的額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訴訟標的額是什麼?

交通事故訴訟標的額是肇事主體需要支付的經濟賠償金,任何有爭議的都可以將詳細的情形寫入訴狀之後,向法院起訴,由於案件的審理週期是比較長的,故此任何的當事人起訴都需要通過將案情寫入訴狀的方式,讓司法機關了解經過。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的標準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交通事故訴訟費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實施後,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以保證交通事故受害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和最大限度地得到經濟補償。

關於交通事故訴訟費的負擔,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在訴訟前主動理賠的,則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不按有關法律規定理賠,如賠償數額是在保險限額範圍內,則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如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與其賠償數額相應的訴訟費用,剩餘部分的費用則由各方當事人依責任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分別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這樣做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9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由責任的由雙方分別負擔”。

可能有人認為,保險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對事故受害人賠償並承擔訴訟費用,對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法律的不斷健全,人的認識在不斷的提高,人的價值(包括生命價值)是無限的,在人的身體受到傷害或死亡時,能夠最大限度得到救治和補償,方可體現人的生命價值。

由於交通違章行為的存在,交通事故幾乎每天都有發生,對於那些違章後又不願意支付賠償金的肇事者,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可以在明確自己可以獲得的經濟賠償金之後,確定訴訟標的額,然後書寫交通訴狀之後,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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