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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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間

我國針對不同的事故有不同的訴訟時間上的限制,這個限制就被稱為訴訟時效,一般這個時效是指在特定的一段時間內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但是如果在這一段時間內權利人沒有行使這個權利,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的保護請求,那麼就會喪失這樣一個請求保護的權利。所以權利人在經過民事事件後應當注意,自己能夠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的時效,以免錯過。

而對於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根據交通事故的不同程度又有着不同的限定。首先就是輕微的交通事故計算開始的時間就是以事故發生的那一日開始計算,因為這類交通事故在平日裏是為主要的交通事故類型,都屬於輕微的事故,這種事故原因也往往較為清楚,而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也是較小、受傷也是比較清,關於這類事件的處理速度也較快,一般當天就能處理或者五天以內就能收到事故認定書給當事人。從當事人收到事故認定書的時候開始計算,就有一年的事故訴訟時效。

對於其他的交通事故情況,比如受害人身體受到的傷害比較嚴重的時候,就會涉及到需要住院處理,甚至會接受後續的持續治療的,這交通事故的訴訟時間的起始時間一般是在受害人結束治療或者是損失費用確定的時候開始計算訴訟的時效,並且還有一類區別是以是否構成殘疾為標準的,如果沒有構成殘疾,那麼訴訟時效就從治療結束的時候開始,但是如果構成了殘疾的,那麼訴訟的時效開始的時候就是在傷殘評定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對於這樣的時間安排也是有其一定道理的,因為設立訴訟時效是為了敦促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樣可以避免長時間沒有伸張自己的權利從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還有就是能合理的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使其安心的接受治療;而且訴訟時效的這樣設置也是為了避免訴訟的累加堆積,提高司法機關處理問題的效率,合理的有效的使用國家訴訟資源。

如果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出面協調的,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也會有所不同,如果同意調解的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就是調解終結書送達當事人的那時算起,但是如果不同意調解的,那麼訴訟時效將會在調解失敗的那一天開始算起,還有就是達成調解的而當事人不履行的,訴訟時間將從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時間開始計算起。如果是造成了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那麼訴訟時效開始時間就是事故認定書送達的時候。如果是交通事故發生當時沒有發現受傷,事後傷勢復發的,訴訟時效就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如果有器官損傷的或者需要後續康復治療、整容的,訴訟時效將會從事故實際發生的時候算起。交通事故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不明不確定的案件,時效就會從開始的時候算起。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的訴訟,那麼訴訟的時效為兩年,如果超過了兩年那麼將不會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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