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負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仍賠償233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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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負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仍賠償233190元。

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負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仍賠償233190元。

陝西省淳化縣人民法院

    (2021)陝0430民初1016號

    原告:李XX,男,漢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陝西省淳化縣秦河鄉南XX

    代理人:張韶偉,陝西太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一:中國XX公司

    負責人:朱XX

    被告二:韋某,男,漢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陝西省咸陽市三原縣城關鎮北城XX,系車輛駕駛人。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18日11時38分,被告韋某駕駛陝A2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沿淳安XX由南向北行駛至K12+980M處時與原告駕駛沿南XX生產路由東向西駛入淳安XX的“時風”牌無號牌三輪汽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一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淳化縣醫院救治,後被轉至陝西省核工業二一五醫院治療。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韋某負次要責任。原告鑑定為八級傷殘。

    辦案經過:

    本律師接受原告委託後,陪同原告在司法鑑定機構做了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及後續治療費鑑定。鑑定為八級傷殘。開庭時保險公司對鑑定提出異議,為了能快速獲得賠償,原告與被告進行調解。原告雖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在本律師的努力下,最終調解當事人獲得233190元賠償款。

    案件結果:

    被告中國XX公司向原告支付179600元,被告韋某向原告賠償53500元。

    審判員:楊虎

    書記員:張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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