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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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且對機動車不享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輛買賣未過户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車輛買賣合同成立並交付後,雖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但不阻礙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只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出賣方雖保有車輛所有權,但對車輛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主作為僱主對機動車的運營享有“運行利益”,其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直接確定機動車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五、出租或有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車主對公共安全負有更大的責任,車主對車輛負有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處於良好運行狀態的義務,對租借人負有謹慎審查以確保車輛交付適宜駕駛人員使用。車主雖然喪失對車輛的支配,但是其自願放棄且目的是為了取得運營經濟利益,因此,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運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況且,車主應當對運營車輛積極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化解車輛運營風險。

六、無償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無過錯,且對車輛又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不承擔任何責任,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擁有的高度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因此,車主應當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車輛作為侵權物、國家設立強制責任險的精神相一致。

七、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車主喪失了對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肇事者駕駛車輛非出於車主自願,因此車主無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機動車掛靠情況下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

在掛靠情況下,掛靠人對外都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出現的,被掛靠人負有謹慎監管掛靠人管理使用車輛義務,有義務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有關商業三者險,而且對機動車運營享有“運行利益”,為保護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九、肇事者擅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肇事者擅自駕駛情況下,如果車主無疏於管理的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對自己所有的危險物疏於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隨意擅自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應當與擅自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以加強高度危險作業的機動車所有者謹慎保管使用義務,更好地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在一般情況下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有些時候,車輛的車主可能會和實際駕駛人員分離,也就是車主與駕駛人員並非同一個人,在這類情況下若是發生了交通事故,車主不見得就一定要對事故承擔責任,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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