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車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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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來承擔車禍的責任

誰來承擔車禍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發生車禍後怎樣確定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即:有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不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大的就應該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小的就應該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我們説的以責論處。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

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車禍需要區分是發生在機動車之間的還是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但不管主體是誰,在實際處理車禍的時候還是需要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確定當事人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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