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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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怎麼寫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8條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內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車輛基本信息、事故道路的基本情況、天氣狀況等;

2、敍述事故發生的經過:起因、導致的損害結果;

3、證據及原因:交警通過事故檢驗與勘查、詢問當事人及證人等得出的對事故發生原因的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事故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比例,或是事故屬於意外原因的分析;

5、落款加蓋章: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名稱及日期。

6、一般末尾還需告知被送達的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以及事故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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