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簽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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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簽字可以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工作,一般是由專業的人士和部門進行認定的。那麼,如果我們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簽字可以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簽字可以嗎

有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服,所以,就拒絕簽字。 當事人簽字與否,並不代表當事人對認定書的認可,這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送達方式。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責任書是不以當事人簽字為生效要件的。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複核。

如你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有異議),可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複核,複核內容寫清複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是否簽字,對以後事故損害索賠都不會受到影響。

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庭審過程中若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採信該認定書上的責任認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呢?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 問題。

如果我們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簽字是不可以的,我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異議。另外,在進行鑑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時候,我們也是有一定的法律的依據和標準的,一般是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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