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第三人怎麼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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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的“第三人”是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他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對於交強的“第三人”如何來進行認定呢?要從哪些方面進行人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強險的第三人怎麼來認定?

所謂交強險的“第三人”,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以上規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即“第三人”,應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及對方機動車上的人員。但實踐中,交強險“第三人”的認定較為複雜,最近,總結出了四種特殊情形下,交強險“第三人”認定。

一是車上人員下車休息時,被疏忽的駕駛人撞傷或撞死的情形。該庭認為,在發生事故時,此類人員已經不屬於車上人員,此時受害人與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樣,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沒有任何實質差別,處於弱勢地位。結合《交強險條例》的目的,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應該將此種情形下的受害人納入交強險“第三人”的範圍。

二是車上的司乘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後,被摔出車外,後被本車輛輾壓致死的情形。此種情形下的受害人本屬於車上人員,在發生事故時也是車上人員,僅僅是由於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脱離本車。該庭認為,此種情形不能認為是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上述人員仍應屬於“車上人員”,不應該被認定為交強險“第三人”,受到的傷害不應該受到本車交強險的賠償。

三是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時,被未熄火的車輛輾壓受傷的情形。此種情形,駕駛人本人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因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交強險的規定,不應認定其為交強險“第三人”。

四是乘客上下公交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常見的情況是,乘客一隻腳在公交車上一隻腳在公交車下,公交車突然關閉車門導致其倒地受傷的情形。對於上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車,不應視為車上乘客,應視為車外人員,因此應該屬於交強險“第三人”的範圍,應該得到交強險的賠償。反之,對於下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下車,應視為車上人員,不應認定為“第三人”,不應得到交強險的賠償。

“本車人員”與“非本車人員”身份可轉換

法官説,通常認為第三者的範圍應限定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本車人員以外的人員。若是造成本車人員即本車駕駛員或乘車人損害的,本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但在許多情況下,本車人員與非本車人員並非固定不變,在一定時空條件下二者身份可轉換。

比如,乘客乘出租車到達目的地,下車後被出租車撞傷,因其已完全脱離車輛,與其他第三者一樣沒有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條件,應得到交強險賠償。

再如,駕駛員下車後從後備箱取東西,被未熄火或沒采取必要制動措施的車輛撞傷,駕駛員雖已離開車,似乎符合第三者條件,但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駕駛員本人即為被保險人,並對機動車存在實際控制能力,因其自身過錯造成本人受到損害,此時並不符合第三者條件,並非交強險賠償對象。

交強險的第三人,一定要符合必要的要求,滿足其條件才可能成為第三人,獲得相應的賠償,以上內容總結了四中成為交強險第三人的情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師交通事故的其他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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