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

怎樣認定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善意取得的法條依據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人,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佔有財產。

第二、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受讓人在讓與後是否為善意,並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

第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所謂合理的價格是指不低於市價的70%或不高於市價的30%。

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即轉讓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或者不需要登記的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是否為善意取得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意義,法律給予善意第三人以特殊保護,以維護交易的安全。但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

因此,如果遺失物品是通過拍賣或從運營商處購買的,那麼申請人可以向第三方支付購買遺失物品的資金,第三方有義務將物品退還給申請人;但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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