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承提的全部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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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承提的全部責任有哪些?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承提的全部責任有哪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1、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違反信號燈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駛與對向來車發生交通事故;

3、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追尾碰撞前車;

4、倒車或溜車時與其他車輛發生碰刮;

5、機動車變更車道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6、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轉彎、掉頭或超車的車輛;

7、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刮撞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

8、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因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機動車因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導致交通事故;

10、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1、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交通事故就會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認定全責的一般是違反交通的相關條款而進行駕駛,對於全責的一方就要承擔起所有的賠償費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 避免因事故的發生而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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