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離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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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離婚規定是什麼

一、婚後財產離婚最新規定是什麼?

婚後財產離婚最新規定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0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就是説法律上對離婚分割婚後財產的這件事情規定的也是比較靈活的,我們不能看見別人在離婚官司當中是女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想當然的覺得自己作為女性的這種身份,不論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的就都能多分一些財產,雙方還是要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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