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操場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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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操場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

跟小編我一樣,讀者朋友們也在校園學習過,都知道在校園內開車是要限速的,並且強調司機要注意行車安全。但是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悲劇還是發生了,一學生竟然在校園內被車撞死了。針對這個事件,在校園內被撞死是否算是交通事故,小編為大家帶來專業律師的分析。

問:我女兒上小學二年級,一天放學後經過操場時被一個在操場上練車的老師撞倒,在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並且這個老師還是酒後駕車,他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我們到交警部門報案,要求嚴懲司機,可交警部門説這不屬於交通事故,但同時表示可以參照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處理,對此,我們表示不解,請問,在學校操場上被車撞死,不算交通事故嗎?

律師解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據此,交通事故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是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在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方使用的是車輛,這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基本條件。

二、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構成交通事故的空間條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而學校操場是供學生和老師進行體育鍛煉的場所,不屬於供社會人員、車輛公共通行的地方,即不屬於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三、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必須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是指當事人駕車時或行人行進時違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結果。

五、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觀因素是過失而非故意。如果當事人主觀上故意造成事故而屬於故意傷害或故意損害公私財物,而非單純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諮詢人的女兒是在操場被撞身亡,而學校操場不屬於供公共通行的道路,所以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條件。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後,應當進行現場勘驗,作出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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