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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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合理

根據我國交通法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必須建立在公平公正於法可依的前提下對事故雙方進行責任鑑定。事故責任以主要責任人為判罰標準,雙方均有責任者,根據雙方責任大小來劃分。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對無過錯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以及相關處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四原則:

1、行為責任,指的是由責任人具體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從而衡量交通事故責任主要責任人

2、因果關係,以責任人行為判定責任事故結果的發生有沒有直接關係來決定事故責任的確定。具體方法包括(假設沒有法、剔除關係法、替換法以及推定因果關係原則)

3、路權原則,根據我國道路安全法規定,行人與機動車有明確的道路行為規定劃分。行人與機動車都應該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行動,在沒有信號燈的情況下有交警指揮時聽從交警指揮行動。同時路權規則還有如下規則:借道避讓原則,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下遇到行人走人行橫道時應該減速讓行、還有高速公路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都屬於借道避讓。

4、安全原則,合理避讓以及合理操作原則,機動車駕駛員在遇到事故時可以採取合理躲避事故的動作,但同時要注意不能因為自己的躲避行為就殃及後面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以一方違背相關法律而造成交通,所以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車輛駕駛員負主要責任。

5、結果責任原則,雖然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卻具備發生交通事故後嚴重後果(比如車輛超載)等。

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應具備全面審查義務以及收集相關證據。如果事故責任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提出申請複核,同時要注意時間限定是以收到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以下情況不能申請責任複核的情況:

1、交通肇事逃逸方

2、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訴訟案

3、人民法院批准逮捕的責任人

4、責任事故簡單明確的

5、事故發生在非道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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