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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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包括當事人的詳細個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駕照等),車輛的信息(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交通環境的信息(天氣陰晴、路面狀況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當事人、證人等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照片、繪製示意圖、蒐集的物證等),當事人及車輛的檢查、檢驗及(當事人受傷狀況、駕駛員飲酒狀況等)、證人證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根源的分析、判斷。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當事人具有哪些違章現象(即有哪些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三、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注意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警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依法做出的一種法律文書,而這個文書往往就建立在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之後,依法做出的基礎之上。而往往當事人就需要根據這個認定書確定彼此對事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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