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檢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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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年檢新規定:

車輛年檢新規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五)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户(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

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註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脱鈎;

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

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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