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交通事故主責和次責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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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通事故主責和次責有什麼區別?

一、小交通事故主責和次責有什麼區別?

小交通事故主責和次責的區別具體如下:

1、所佔比例不同

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比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一般主要責任需要承擔60%-100%的責任,次要責任需要承擔10%-40的責任。

2、賠償的比例不同

(1)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交通安全法》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問題。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警在進行責任認定之前,首先需要確定涉案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比如確定雙方是否都是機動車駕駛員。然後需要結合當事人是否有違章的現象、各方在交通事故之中所起到的作用等因素,才可以更為準確的認定各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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