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責任方不願履行責任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一、發生車禍責任方不願履行責任怎麼辦

發生車禍責任方不願履行責任怎麼辦?

1、通過交警部門予以調解

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交警部門會首先介入調查並出具相關鑑定文書。同時,交警部門作為執法機關,可以對雙方因交通事故發生的爭議進行調節。作為受害方,也可請求交警部門予以調解,肇事方面對執法部門的意見,有可能會同意調解,儘快的將金額給付。

2、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起訴

在肇事方不肯賠付賠償金並不願意配合調解時,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目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一般也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才能全額賠付。隨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訴訟的優點也隨之體現。

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

訴訟費由你先行墊付,可以在起訴中要求被告承擔,勝訴後法院會判決,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

二、車禍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認定的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其承擔的比例不超過10%。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三、車禍賠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1、交通事故糾紛就是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一般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計算時間可以以傷情穩定,治療終結為起算點,打個比方:事故時間是2014年5月6日,傷者造成骨折,打了鋼板,到 2015年10月份再次動手術取出鋼板,此後一直門診複查,一直到2015年12月份門診不復查了,治療結束,這種情況下,起算時間應該從2015年12 月份開始計算,就是説本案只要在2016年12月份之前處理都不算超訴訟時效。

3、如果受傷的人做了司法鑑定的,一般以司法鑑定結果出具時間算第一天開始計算。

所以,遇到車禍責任方不願履行責任,可以先通過交警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還可以拿着交通事故認定書向法院起訴, 而且通常情況下的訴訟時效為一至兩年,在這期間都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總之,在遇到自身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在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一般都可以進行訴訟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