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營運車輛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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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酗酒行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註銷機動車行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五年內不得再次獲到機動車行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如何處罰

飲喝酒後行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捕,並處五千元罰金,註銷機動車行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獲到機動車行駛證。

酗酒行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註銷機動車行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十年內不得再次獲到機動車行駛證,再次獲到機動車行駛證後,不得行駛營運機動車。

飲喝酒後或者酗酒行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意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行駛證,終生不得再次獲到機動車行駛證。

虛構、變造或者使用虛構、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捕,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作為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員,比普通駕駛員更應該有責任心,醉酒駕駛在我國《道路交通法》中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對社會的穩定,人們的財產安全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害。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以罰款扣分的懲罰,但這些懲罰相對於受害者所受的傷害,都太微不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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